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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7日 ^_^,艳照门大年初一,网上看新闻,除了评论春晚的,就属艳照门的新闻多了。 先讲讲给我留下印象的两则评论。 一个是,汪明荃说,始终是人的素质问题,人要有操守,不想被人看到就不要拍。 --^_^,我举双手同意。(潜台词,拍了就不要怕被人看嘛。) 另一个是讲这件事情发生后,香港和大陆表现出来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。说,香港警方迅速介入,媒体严厉谴责上传照片者,粉丝们的态度就更具代表性了:对艺人很失望,但对上传照片者更愤怒;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,大陆的媒体和网络在大肆报道此事的同时,也毫不客气地传播这些照片,不少网友则拍手称快,甚至对艺人进行人身攻击。 --^_^,我果然是大陆来的!(“可惜”,我本人都没收到“传播”来的“艳照”们。)其实,多传播传播又有什么不好的,至少可以让那些小朋友粉丝们知道一下,所谓“纯情女”、“阳光男”们,现实中和普通人都没区别的,不要把荧幕形象和私人生活联系起来,继而疯狂追逐了。(多少有点阴暗的嫉妒心理:凭啥明星就能干这么点事,拿那么多钱;凭啥,我看到某些帅哥美女的荧幕形象时,就忍不住激动不已,就要去把他(她)生平经历、出生年月、兴趣爱好都搜一遍呢!哼!) PS:第二条评论文章里,还有这么一句话:他们的一些举动尽管于道德伦理不符,但只要尚未触犯法律,那么便应受法律保护,得到他人的尊重。我觉得吧,首先他们的举动在我看来就未必“于道德伦理不符”,道德伦理的具体内容一向是与时俱进的;再来,“尚未触犯法律,那么便应受法律保护”,这也太无稽,这只能说明法律太不够全面而已;最后,“尚未触犯法律”,就该“得到他人的尊重”,实在是 too 搞笑 to 评论了。 评论 (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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